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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也不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就是听到有人讲了点内幕信息,买了点股票,赚了点小钱,这不构成内幕交易吧?”
对于这个问题,近日,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发布的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出了答案。
安徽证监局指出,在内幕交易案件中,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即可认定构成内幕交易。
据此,依据2005年《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在2014年新力金融借壳巢东股份过程中,听同事消息买入股票的石勇、明进,安徽证监局决定:没收石勇违法所得214.266755万元,并处以214.266755万元罚款;没收明进违法所得208.428771万元,并处以208.428771万元罚款。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石勇、明进与陈某啸均为安徽皖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兼同事,日常联络接触密切。其中,陈某啸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判内容,“2014年9月20日,陈某啸在合肥徐同泰饭店听薛某年讲巢东股份近期准备重组,顾家家居准备和巢东股份合作”,“陈某啸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综上,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陈某啸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
而记者了解到,2014年8月起,上述的薛某年作为中间人参与巢东股份重组,属于巢东股份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
来源:中国基金报